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以下简称商标法)第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,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。”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。”
根据以上规定,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:
(一)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,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(简称驳回复审);
(二)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,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(简称异议复审);
(三)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,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(简称争议申请);
(四)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,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(简称撤销复审)。
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方式、途径
1、国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,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。当事人直接办理的,可以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。
2、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,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。
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
一、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
1、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;
2、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原件;
3、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2份;
4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5、复审理由书;
6、证据材料(引证商标、商标使用的实物、照片、商业票据、广告宣传、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)。
二、商标异议复审申请
1、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;
2、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;
3、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3份;
4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5、复审理由书;
6、证据材料(引证商标、商标使用的实物、照片、商业票据、广告宣传、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。
三、商标异议复审答辩
1、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原件;
2、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理由书;
3、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2份;
4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5、答辩理由书;
6、证据材料(引证商标、商标使用的实物、照片、商业票据、广告宣传、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。
四、注册商标争议申请
1、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;
2、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3份;
3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
4、争议理由书;
5、证据材料(引证商标、商标使用的实物、照片、商业票据、广告宣传、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)。
五. 注册商标争议答辩
1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答辩通知书原件;
2、商标争议申请理由书;
3、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2份;
4、答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5、答辩理由书;
6、证据材料(引证商标、商标使用的实物、照片、商业票据、广告宣传、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。
六、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
1、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;
2、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决定书原件;
3、本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评审委托书2份;
4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5、复审理由书;
6、证据材料(引证商标、商标使用的实物、照片、商业票据、广告宣传、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。
商标评审咨询热线:0871-80167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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